至營業稅依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

所以「設算利息收入」在營業稅並無「視為銷售勞務」。 

所得稅法已於98年5月27日增訂公布第24條之3,規定公司資金遭挪用或貸與他人未收取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故設算利息屬營所稅的利息收入,但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