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爸爸(化名)是個富爸爸,兒子出社會了,但他不想把不動產過戶給兒子,擔心被兒子賣了,想了一招,房子交給兒子管,租金讓兒子收,既省稅,又照顧到兒子。沒想到,卻被國稅局兩邊課稅,台北國稅局算邵爸爸有96萬元租金收入,也算邵小哥有96萬元租金收入。

邵爸爸趕快申請復查,向台北國稅局說明,是一筆租金,不是兩筆。國稅局最終把96萬元房租歸給房地所有權人邵爸爸,補邵爸爸12萬多元綜合所得稅,邵小哥原被退稅,則部分追回。

 

老爸逃避高稅出此招?

國稅局官員說,邵爸爸適用稅率高達40%,兒子的適用稅率只有5%,邵爸爸原設想租金讓兒子收,可以把高稅率所得變成低稅率所得,沒想到卻出現自己和兒子雙雙被課稅,反受其累。

官員指出,邵爸爸算是個租稅規畫案件,最終,租金被重新歸戶。邵爸爸這樣是漏報租賃所得,是要被裁罰的,罰所漏稅額0.2倍。不過,邵爸爸有查調所得,而且依查調結果採網路申報,目前依查調所得結果報稅,若漏報屬扣繳所得,不予處罰。所以,邵爸爸並沒有被罰款。

邵爸爸並不是囤房大戶,官員表示,這是在查108年度綜所稅時查出的案件,不屬於專案查稅。不過,既然出現這種樣態,台北國稅局在查囤房大戶租賃所得時,也會加以注意。

為什麼會出現兩邊課稅呢?官員說,邵爸爸的房子出租給一家公司營業,是由邵小哥出面簽訂租賃契約,月租8萬元,公司付房租是付給邵小哥,所以扣繳憑單也就開給邵小哥,給付時依10%的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稅款一年合計9.6萬元。邵小哥申報108年度綜所稅,申報了96萬元的房租收入。

等到國稅局查核108年度綜所稅時,發現邵爸爸名下有非住家的房屋稅單,表示有房子租給人家營業,但卻沒有申報租賃所得,這不合理。進一步查核,發現邵爸爸那房子有公司設稅籍,一問,公司有給付96萬元租金。

於是台北國稅局核列邵爸爸96萬元房租收入,按43%費用率設算費用,核列54萬7,200元租賃所得。

 

96萬元房租×(1-43%費用率)=54萬7,200元租賃所得

邵爸爸適用40%稅率,54萬7,200元租賃所得×40%=21萬8,880元稅額

邵爸爸還進來9.6萬元的扣繳稅款得扣掉。

21萬8,880元新增稅額-9.6萬元扣繳稅款=12萬2,800元補稅額

 

台北國稅局發給邵爸爸12萬多元補稅單。邵爸爸收到後提起復查,邵爸爸說,租金不是他收的,他沒有這筆租賃所得。台北國稅局告訴他,租金是歸給房地所有權人,至於邵小哥拿到租金,「那是屬於邵爸爸的資金運用。」邵爸爸決定把96萬房租交給邵小哥。

邵爸爸申請復查被駁回。那總不能兩邊都課吧?既然租金歸由邵爸爸申報,那兒子就不用報了。台北國稅局同意剔除邵小哥的租賃所得,官員說,其實不用邵爸爸主張,租金歸課邵爸爸時,就會同步剔除邵小哥的。

邵小哥原申報薪資所得36萬元,租賃所得54.72萬元,減去個人免稅額8.8萬元、單身標準扣除額12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49.92萬元。

49.92萬元×5%稅率=2.496萬元稅額

2.496萬元稅額-9.6萬元扣繳稅款=-7.304萬元

 

實務上,因為有扣繳稅款,邵小哥申報租金收入反而拿到7萬多元的退稅款。

剔除租賃所得和扣繳稅款後,邵小哥稅額為零。台北國稅局向邵小哥追回4萬8,080元退稅款。

官員說,邵爸爸和邵小哥109年度的個人綜所稅,應該也會同樣的調整。還好,這件案子的租賃所得不算高,若超過當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國稅局還得核課邵爸爸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