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要求明(2023)年1月1日起,如果有經營網路或者行動裝置(APP)銷售的營業人,稅籍登記應該補「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且也要在其交易網頁揭露清楚「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的協力義務。

根據財政部統計,已經有經營網路、營運者有7萬多家,財政部也給予緩衝期4個月予以變更,如果逾期都未完成者,除通知改善之外,可處1500到1萬5000元罰鍰。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在網路上銷售貨物或者日益普及,財政部表示「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就如同營業人地址一樣是重要的資訊,所以財政部要求明年起,不論是專營或者實體營業人兼營網路或行動裝置銷售,都要新增稅籍都要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所以財政部要求,如果是新網路營業人或者是實體業者新兼營網路銷售,都應該事實發生的15日內向國稅局登記或者是完成變更。而如果是自己的網站,則要補「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果是透過他人平台,例如網拍等,則必須要登記「會員帳號」。

至於,已經登記稅籍、且已經從事網路營運的營業人大約有7萬多家,財政部也給4個月的緩衝時間,到明年4月30日前,國稅局會輔導變更,如果輔導期滿或者逾期始終沒有完成者,依規定可處1500到1萬5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