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如果公司補助「全體員工」,就無需視為員工所得;若補助「特定員工」,如表現優異員工等,就必須列入受補助員工所得,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無論公司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只要舉辦全公司員工都可參加的員工旅遊,職福會或公司支付或補助員工的旅遊費用,可免視為員工所得課稅。
不過,如果所舉辦的員工旅遊等活動,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只招待資深員工、主管階級或是優異表現員工等特定對象,營利事業就必須列報受招待或受補助的員工的薪資費用。
北區國稅局則表示,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若營利事業已經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旅遊或聚餐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若未成立職福會,也就不能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的福利費用,除了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其餘費用應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限度金額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國稅局表示,過去曾有某公司的2015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將員工國外旅遊列報為其他費用,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但國稅局發現,當年度該公司同時還列報了每月提撥的職工福利金,最後遭國稅局剔除員工旅遊費用,並要求補稅。
國稅局表示,公司對於各項員工福利支出的稅務問題經常會混淆,包括員工的旅遊費用、員工健檢費、對員工子女的教育補助等,提醒營利事業在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務必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甚至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