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令對普通收據並無統一規定格式,且未規定普通收據須加蓋收據章或負責人私章,即取得之普通收據除有交易資料外,如有載明商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即屬合法憑證。另如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者進貨,因其得免辦稅籍登記,不會有統一編號,所以,只要取得其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收據,皆是合法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