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 1年內 若被 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 ,除了 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 漏開 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 短開 銷售額,於 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 , 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 1年內 (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 查獲達3次者 , 並停止其營業 。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分別於114年2月24日、10月29日及115年1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國稅局除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得不償失。

參考連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8b93202a81c47278b1a1a6fc50fa4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