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的帳簿及會計憑證,有義務分別保存至少十年及五年,供國稅局後續查帳使用,原則上要是營利事業無法提供帳冊,國稅局就會依每年公布的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當年度所得額。

要是公司帳簿真的因為不可抗力的災害而消滅,要報請國稅局核准,另設新帳作為當年度帳簿、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並接受查帳;要是連原始憑證都毀損或遺失,國稅局可以直接依據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的平均數,核定帳冊滅失期間的所得。

官員表示,採前三年度純益率平均計算所得未必划算,不幸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遺失帳冊的業者,可以比較純益平均及同業利潤標準,選擇較優惠計算方式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