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美國稅局要求,YouTuber收益將由平台端課稅,又稱網紅肥咖條款。財長蘇建榮29日在立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房地合一稅2.0備詢時表示,美國主要是針對網紅的美國來源所得課稅,若為網紅的台灣境內所得、仍由我國課稅,不會有重複課稅問題。

立委質疑,台灣與其他33國租稅協定國因簽署租稅協定、可適用較低扣繳率也能避免課重稅,但台灣網紅因台美未簽署租稅協定、可能吃虧。蘇建榮則指出,財政部也有在適當的時間反映台美租稅協定的意見給美方,惟尚待努力。

YouTube母公司Google近日發函通知各個YouTuber,必須在今年6月前主動申報稅務資訊,若個人有申報就只對「美國來源所得」扣繳課稅0%~30%(依各國租稅協定),而台灣未簽署台美租稅協定、因此適用最高扣繳稅率30%。若個人未申報,Google將針對網紅「全球總收益」扣繳24%稅負。

 

財政部官員表示,以台灣網紅來說,若平台收益來自台灣、屬於境內所得,應申報為「其他收入」,併入綜所稅課稅、適用5%~40%累進稅率。

不過,網紅如果有海外用戶收益則屬於境外所得,可能會落入基本稅負制。若單一年度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必須申報適用基本稅負制,將個人海外所得、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還有自2021年後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七大項目加總計算,若合計超過670萬元需計算基本稅負、即為總額減除670萬元免稅額後適用20%稅率。

若個人基本稅負比綜所稅負還要高,必須補繳差額稅款。若綜所稅負較高,則免計基本稅負。

官員指出,若我國網紅主動申報,在美所得扣繳30%,可依照完稅憑證及資料回台抵減基本稅負、排除美國所得部分,但其他海外收入仍依適用情況課徵基本稅負,境內收入則依綜所稅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