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盟選擇上大家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加盟後需要開發票嗎?」。總部說不用開,最後被國稅局罰錢補繳稅,這條錢算誰的?

很多加盟總部在面對「開不開發票」的問題時,給出的答案通常會是,「這個我們自己是沒有開」、「我們可以不用開」、「這行沒有在開發票」、「到時後會教你怎麼做(逃)」、「我們當然有超過20萬,但是可以不用開」…。為什麼都不想開?主要是兩個原因,一、不開發票你的淨利才會比較好看,二、不開發票就不用買POS機,加盟成本就可以少一點,總部賺得多一點。

那究竟政府的規定是什麼?我們也幫大家找了財政部的規定來看。

財政部在89年發佈解釋函,將供應大眾化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歸類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就算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國稅局仍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營業額,適用1%稅率核定營業稅。

但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在100及101年發佈解釋令,針對這些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銷售額超過20萬元,符合以下5種條件之一,就應使用統一發票:

  1.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2.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3. 透過網路銷售。
  4.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5.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因此,結論是「只要你做的是加盟,平均月銷售額達20萬元,就是要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