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網紅經濟當道,根據財政部最新委外報告,針對網紅獲利來源分成八大類,其中多數行為仍被認定是薪資所得、其他所得或權利金,依現行規定即是依綜合所得稅課徵;僅成立工作室自行販售商品是要依營所稅課稅。
由於網紅獲利模式百百種,包括直播帶貨、自行開發商品販售、平台分潤和廣告代信、接受贊助(打賞金)等,財政部也計畫在明年5月報稅季前,推出指引問答供外界參考。
例如「平台廣告分潤」方面,舉例來說,像是YouTube平台在網紅YouTuber頻道上投放廣告,網民觀看後產生收入、由平台與網紅分成,美國認定為權利金所得,主要是網紅允許平台使用其頻道投放廣告。
若是需「付費訂閱」的特別影音節目,由於網紅對創作內容享有著作權,訂閱平台與網紅間成立的約定是網紅在著作完成後必須上傳網路,提供付費會員觀看,訂閱平台為此支付費用,也屬於權利金所得。
至於網紅具備知名度後,推出自己的服飾品牌等販售周邊商品,則屬於營利所得。而代言活動,目前定義較模糊,可能為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需依活動是由網紅自行發揮或廠商主導而區分。
網紅如取得「廣告鏈結點擊獎金」,財政部認為可歸類為其他所得;廠商請網紅寫「廣告業配」的部分,暫定為其他所得;「平台支薪與直播打賞」也歸類為其他所得,但網紅若符合稅法所稱表演人,可列入執行業務所得。
對於直播帶貨,即網紅在自己的社群頻道推銷商品、分享鏈結供人下單購買商品,取得廠商分潤,財政部表示,必須視網紅與廠商的契約內容,決定最後應定義為其他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表示,正因網紅收入來源複雜且可能非單一管道,才認為有必要提供問答集讓納稅人比較清楚如何申報;至於網紅營業支出等「費用率」如何計算,須等所得類別先定調才能進一步討論,未來會持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