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先生(化名)的爺爺民國106年4月過世,留下一棟房子由老爸繼承,老爸107年過世,同年蘇先生繼承了那棟房子,今年8月房子賣了。房地合一稅怎麼報?中區國稅局答復,成本按107年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計,持有期間併計老爸的為三年多,稅率為20%。

民國98年初,金融海嘯影響正烈,爺爺趁便宜買下一棟房子。爺爺106年4月過世,老爸繼承了那棟房子。老爸在107年9月過世,房子傳到蘇先生手中。蘇先生今年8月賣掉了。

蘇先生問中區國稅局,他的持有期間可以併到爺爺買進時點嗎?畢竟這房子是爺爺買的,在他老爸手上並沒有買賣。房地合一稅的稅率與持有期間有關,稅法規定:「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中區國稅局表示,不行。只能併計老爸持有期間。蘇先生是繼承案件,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蘇先生的被繼承人是老爸,不是爺爺,爺爺是老爸的被繼承人。

簡單說,繼承案件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只能併計前一段,不能併計到前二段。

繼承的權利起自被繼承人死亡日,所以老爸的持有期間自爺爺的死亡日起算,官員說,不是過戶日,等遺產稅申報完取得完稅證明再去辦好不動產過戶,中間會隔一段時間,「不是自過戶日算,是自繼承日起算。」

老爸在106年4月繼承不動產,蘇先生在109年8月賣掉,持有期間是三年多。持有期間逾二年、不到十年,適用稅率是20%。

再來談成本。房地合一稅的計算公式:(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蘇先生的房子是繼承而來,繼承的不動產成本按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計,即按107年老爸過世當年的現值。官員說,不是按爺爺的買進價格,也不是爺爺死亡日的現值。

官員說,不少納稅人賣掉繼承房子,卻搞不清楚成本和持有期間的計算。以蘇先生來說,他想按爺爺的買進價格為成本,併計到老爸和爺爺的持有期間,但國稅局只能依法行事,因為稅法規定得很清楚,連只能併計一段繼承都有解釋函令。納稅人要賣掉繼承房子前,最好先諮詢國稅局,免得事後承受超乎預期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