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從去(2021)年7月1日開始實施,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去年7月1日起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因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照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辦理申報,房地交易所得不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在完成房地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稅。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2021年7月1日起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因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最近就查獲,張先生在2019年4月買賣登記取得土地、並委由某公司興建房屋,張先生於2021年7月將這處房地產簽約出售,在2021年8月完成移轉登記,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張先生說自己是獨資企業社負責人,該房地產是以企業名義出售,已申報營業稅,出售該房地相關收入、成本及費用將於隔年5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申報,因此沒有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承辦人員指出,因上述該房地產所有權是張先生分別於2019年4月及2021年6月取得,並在2021年8月出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屬於2021年7月1日以後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依規定應在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因未依規定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張先生漏報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的1百多萬元,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於2021年7月1日以後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不計入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不要因一時疏忽而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