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 交際應酬費用 ,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 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 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 ,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 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補徵稅額 外,並按 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
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 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 自動 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參考連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