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 應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 ,並 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
依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67條規定,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切勿列報與營業無關 之費用或損失,並應取得合法憑證, 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
參考連結: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01023c6965d4383a9712ec5ee034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