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業者來電詢問,其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費,所代購商品之價額是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代購」,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有特別規定,且與「買賣」或「代收轉付」容易混淆,為協助民眾瞭解,說明如下:
一、代購:指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予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其將代購貨物或勞務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二、買賣:指營業人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三、代收轉付:指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某甲於臉書社群媒體成立社團,開放團員向其訂購旅遊票券,如屬代收轉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其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時,應取得買受人載明為各團員之統一發票並交付各團員;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有差額,或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係取得買受人載明為某甲之統一發票,則應依買賣或代購規定方式辦理。
「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比較表:
樣態 | 取得統一發票 | 開立統一發票 | 備註 |
代購 |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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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
買賣 |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 以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 |
代收轉付 |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載有委託人名義之發票 | 無 | 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 |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視其交易樣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疏忽造成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