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昨(21)日表示,列報旅費應與營業有關,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的費用不得認列。

南區國稅局指出,隨著經濟全球化,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情形日益增多,常見國內母公司列報屬於國外子公司的旅費,按營業費用認列,不僅以有無費用支付為判斷標準,還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

南區國稅局強調,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的費用,因與創造收入的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得認列。

南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35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張君在106年度派駐甲公司的印尼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列報派駐期間25天的旅費20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張君的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的差旅費。該局以印尼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故張君派駐期間相關旅費200萬元,應屬印尼子公司費用,與甲公司營業無關,於是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