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設立初期尚無營業額,或是預備歇業而實際上未作營業,要切記仍有每期申報發票營業額的義務,若疏忽未申報,恐怕要吃下額外的滯報金及怠報金。

營業稅以每二個月為一期申報,官員指出,只要是稅籍狀況屬於「正常營業中」的業者,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有無購買統一發票,都有義務按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向主管國稅局申報營業稅。

官員指出,許多營業人尤其在草創初期,也許當期只有進項支出、沒有銷項營業額,就誤以為不用申報;最近也發生某營業人正考慮結束營業時,在3月至4月間已經沒有銷售行為,也沒採購統一發票,因此漏未申報挨罰。

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49條,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在下一期單數月15日前,填具申報書、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繳營業稅額。

針對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的營業人,官員指出,遲報30天內,每二天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最高罰到12,000元;超過30天還沒申報,就要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最高加罰30,000元。就算當期沒有營業,因而完全沒有應納稅額,也會面臨滯報金1,200元、怠報金3,000元等最低罰則。

官員表示,若真的打算結束營業,應備妥相關文件申請停業,屆時國稅局會收取最後一期申報書,申報至以停業日為止的營業額,往後便不必再申報。